法律法规 – 清远市技师学院 http://m.aierpet.cn 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 Mon, 17 Sep 2018 01:10:19 +0000 zh-CN hourly 1 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http://m.aierpet.cn/?p=5379 Mon, 25 Jun 2018 02:19:24 +0000 /?p=5379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号)

  《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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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实施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创新型、技能型人才,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

第三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教育,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四条 发展职业教育应当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层次结构,适应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第五条 发展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引导社会支持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全省各级各类职业教育,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和布局,推动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督导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指导,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职业教育服务功能,并强化监管。

行业组织应当履行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第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分别由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筹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省人民政府统筹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以及其他职业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主要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分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普通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高级技工学校重点培养中级工、高级工;普通技工学校重点培养中级工。

技工学校按隶属关系由省、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和多元化,建立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人员自主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技能培训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建立现代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资金、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扶持,改善其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构建农村职业教育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学分制度,通过学分积累、转移和互换,促进学历与非学历教育衔接连通、互通互认,推进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与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构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以及业绩成果互认的终身教育资历框架体系。

受教育者通过继续教育或者培训等方式,积满中等职业教育要求的相应学分,经认定可以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相应技能等级证书。

受教育者通过继续教育或者培训等方式,积满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要求的相应学分,经认定可以获得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相应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公共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

第三章 职业教育实施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可以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可以依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自主设置、调整专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职业学校设置国家控制专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职业学校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建设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条 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教师聘任和职称晋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和培训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职业学校分别负责编制本区域和本学校教师培训规划。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省制定的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发展定位,结合本地实际,动态核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创新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方式。

鼓励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管理型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

第二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适当,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统一招生平台,对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统一招生录取。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职业学校类别招生录取办法和高等职业学校招收技能拔尖人才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采取注册入学制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者高中毕业学生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以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或者培训。

高等职业学校主要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考察相结合的考试入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可以通过职业教育类别考试方式或者普通高考方式进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本科高等学校学习。

完成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可以通过职业教育类别考试方式进入本科学历教育。完成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可以通过考试进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教学标准和质量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和教学制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内部质量保证机制。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涯规划等教育,开发、编写、引进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等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课程和教材。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可以在课程研发、学时学分、师资保障、场地建设、专利保护、资金支持、奖励措施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组织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对职业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编制年度质量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可以实行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修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应当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保证完成教学总学时和修满总学分并符合规定标准的前提下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修业年限。

职业学校可以制定学分认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学生的科技发明创造、竞赛活动成绩,以及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者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论文、设计、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等,可以折算为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鼓励职业学校联合开设优质课程并推进师资、课程、实训基地的共享与学分互认。

职业学校应当制定课程免修、学分替代等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可以实行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职业教育实行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等证书制度。

职业学校的学生,按照专业教学标准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经具有资质的职业资格考核机构、职业培训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九条 鼓励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持各地政府以闲置土地、校舍等要素参与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办学。鼓励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民办职业学校。

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职业教育。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托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办学。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社会力量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第三十条 鼓励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引进国际先进、成熟适用的专业标准、专业教材体系、专业认证体系与其他教育资源,参与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制订,输出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提高职业教育国际化水平。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与国际知名职业学校合作办学,开展中资企业境外员工的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 鼓励职业学校针对粤港澳大湾区产业特点,建立跨校、跨境技能型人才培养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职业教育合作。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二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在人才培养、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相关政策,引导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为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提供资助。

第三十四条 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与职业学校开展相关工作。

支持行业组织、企业、职业学校依法牵头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

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校企合作成效显著,被认定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的企业,可以依法享受有关优惠。

第三十五条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与相关企业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技术研发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

职业学校与企业开展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合作,应当促进专业课程内容对接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建设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兼备的教师队伍。

职业学校与企业开展实习实训合作,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并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职业学校、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明确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和教材、设计实施教学、组织考核评价、开展教学研究。

第三十七条 职业学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者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三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参加实习,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当依法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其他实习,实习单位可以给予实习学生适当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取、截留学生实习报酬、补贴。

实习单位接受实习学生的人数及安排学生从事实习工作的岗位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职业教育经费保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专业类别的财政生均拨款保障制度,向所举办的公办职业学校按时、足额拨付经费。

国家重点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生均拨款基准定额可以参照高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基准定额标准设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经费预决算公开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及其公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对向职业学校进行捐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四十四条 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与政府联合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根据国家规定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有关划拨用地规定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给予支持。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统筹考虑民办职业学校办学成本、收费并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情况,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费用减免等措施,支持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对属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力度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鼓励珠江三角洲地区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招生。

第四十七条 举办职业学校应当确保在用地、校舍建设、师资队伍、图书资料、实训设备等方面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对本企业的职工进行职业教育。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就业专项资金对职业培训补贴的支持,改进补贴方式,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和高中毕业生、残疾人、农村转移劳动力、余刑在二十四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被强制戒毒人员等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补贴制度,推行以直补个人为主的支付办法。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校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财政保障机制,逐步分类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制度,加大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促进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建设,加强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教育和服务。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科研体系和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促进职业教育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步骤、权利责任、分配方案、组织保障等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擅自收取费用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其他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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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http://m.aierpet.cn/?p=5361 Thu, 21 Jun 2018 02:04:55 +0000 /?p=5361 国发〔201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培养培训了大批中高级技能型人才,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当前职业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构不尽合理,质量有待提高,办学条件薄弱,体制机制不畅。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造更大人才红利,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出以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发挥好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着力营造制度环境、制定发展规划、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学校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加强统筹、分类指导。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行业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职业教育的指导。推动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

——服务需求、就业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重点提高青年就业能力。

——产教融合、特色办学。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

——系统培养、多样成才。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结构规模更加合理。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总体教育结构更加合理。到2020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2350万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1480万人,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达到3.5亿人次。

——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更加适应经济社会需求。调整完善职业院校区域布局,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重点提升面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人才培养能力。

——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普遍提高。各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水平大幅提升,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实训设备配置水平与技术进步要求更加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展显著。建成一批世界一流的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培养高地。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基本建立,政策法规更加健全,相关标准更加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更加健全。全社会人才观念显著改善,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四)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各地要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落实好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的要求,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鼓励优质学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推进县级职教中心等中等职业学校与城市院校、科研机构对口合作,实施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在保障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加强文化基础教育,实现就业有能力、升学有基础。有条件的普通高中要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

(五)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要密切产学研合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或并入高等职业院校,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或并入本科高等学校,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

(六)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采取试点推动、示范引领等方式,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时,鼓励其定位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加快建立分类设置、评价、指导、拨款制度。招生、投入等政策措施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倾斜。

(七)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为学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机会。在学前教育、护理、健康服务、社区服务等领域,健全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考试招生办法。适度提高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衔接。

(八)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面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推进农民继续教育工程,加强涉农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创新农学结合模式。推动一批县(市、区)在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利用职业院校资源广泛开展职工教育培训。重视培养军地两用人才。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三、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九)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等教育资源。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

(十)健全企业参与制度。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支持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培训人才,不断提升企业价值。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十一)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行业组织要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十二)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进校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十三)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研究制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中央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健全联席会、董事会、理事会等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开展多元投资主体依法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

(十四)强化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积累作用。制定多方参与的支持政策,推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联动,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成为国家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的重要载体。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五)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十六)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推进专业设置、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

(十七)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教师专业标准。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加强校长培训,实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政府要支持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相关政策,兼职教师任教情况应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推进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地方政府要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加强职业教育科研教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

(十八)提高信息化水平。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逐步实现所有专业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支持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与应用。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加快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作为教师评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中外合作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引进国(境)外高水平专家和优质教育资源,鼓励中外职业院校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实施中外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项目,探索和规范职业院校到国(境)外办学。推动与中国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配套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注重培养符合中国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求的本土化人才。积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提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际影响。

五、提升发展保障水平

(二十)完善经费稳定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加大地方人民政府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及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二十一)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二十二)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分类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标准,到2020年实现基本达标。在整合现有项目的基础上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推动各地建立完善以促进改革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院校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重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开发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师素质;推动建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工作机制。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一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切实加强所办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一批职业院校争创国际先进水平。

(二十三)完善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有计划地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内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初中毕业生到省(区、市)内外经济较发达地区接受职业教育。完善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补贴政策,积极推行以直补个人为主的支付办法。有关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查“双重学籍”、“虚假学籍”等问题,确保资助资金有效使用。

(二十四)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支持力度。服务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在人口集中和产业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建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制定奖补政策,支持东部地区职业院校扩大面向中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深化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资源共享、学校管理等合作。加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善民族地区职业院校办学条件,继续办好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建设一批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示范专业点。

(二十五)健全就业和用人的保障政策。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结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落实政府职责。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有效运用总体规划、政策引导等手段以及税收金融、财政转移支付等杠杆,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探索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问题。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具体事务的干预。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七)强化督导评估。教育督导部门要完善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要落实督导报告公布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注重发挥行业、用人单位作用,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二十八)营造良好环境。推动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完善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好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用优秀成果引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研究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引导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国务院

2014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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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http://m.aierpet.cn/?p=5357 Thu, 21 Jun 2018 02:00:47 +0000 /?p=53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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